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在建项目进行追加投入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在建项目进行追加投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可以满足公司建设项目的需求,不会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在建项目进行追加投入内容及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分别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800 万元、6,200 万元对
厂区自动化及生产配套设施改造提升项目、8 万吨/年端氨基聚醚项目进行追加投
入,并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智 谭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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