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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而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前题条件是:“用人单位以暴力、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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